摘要:2018年10月9日,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发布《关于在抚仙湖水域禁止游泳的通告》,自2018年10月20日24时起,抚仙湖水域,即抚仙湖最高蓄水位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区域禁止游泳。时隔近4年关于抚仙湖游泳的问题又有了...
2018年10月9日,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发布《关于在抚仙湖水域禁止游泳的通告》,自2018年10月20日24时起,抚仙湖水域,即抚仙湖最高蓄水位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区域禁止游泳。
时隔近4年
关于抚仙湖游泳的问题
又有了新消息
7月19日,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发布关于《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据《公告》内容,7月6日,23位听证代表围绕《条例(草案)》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发言,提出53条意见和建议。
其中,有代表提出,关于抚仙湖禁泳事项,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或者划定区域允许游泳。
《公告》中,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显示,对删除禁泳事项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删除《条例(草案)》中禁止游泳的条款。
听证会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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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为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力,提高立法质量,遵循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要求,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听证,现将《条例(草案)》的听证会报告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听证时间和地点
地点:澄江市行政中心2楼会议室(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
(二)听证主持人
宋成杰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
(三)决策发言人
马 虎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副局长
赵宏高 澄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曾敬涛 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副局长
业永春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抚仙湖管理处处长
杨 飞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四)听证监察人
王 静 玉溪市司法局依法行政与立法科科长
吴春明 澄江市政府办政策法规股股长
(五)听证代表
李树周 徐志雄 袁 鹏 谭开鹏 郭 斌
管宏保 李浏贵 李成阳 赵江梅 李衍琪
杨洪波 李凤鸣 张 盈 王贵友 施从厚
刘 灿 许照明 马 彬 周峻丞 张文金
汪泽亮 袁润生 饶 珊
(六)听证记录人
李 攀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综合处执法监督科科长
王 燕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四级主任科员
陈姿秀 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会上,23位听证代表围绕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发言,提出了53条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总结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抚仙湖保护范围表述的建议。正在测量的抚仙湖流域面积与目前政府对外公布的面积674.69平方千米可能不一致,建议删除“674.69平方千米”的面积表述。
(二)关于“两线”定义的建议。建议用规范性表述对该条进行完善,明确“两线”划定具体范围、公布主体等问题。
(三)关于职责设置和行政执法的建议。1.建议明确省市县级政府职责和玉溪市、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职责,集中力量开展抚仙湖保护工作。2.建议抚仙湖统一集中执法,合理设置各级湖泊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3.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处罚条款,建议处罚条款与上位法一致。
(四)关于生态补偿的建议。因澄江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有限,建议省、市级人民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澄江老百姓因土地流转、生态移民搬迁等为生态保护而做出的牺牲进行生态补偿。
(五)关于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的建议。建议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畜禽养殖,但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允许零星养殖,禁止规模化养殖。允许保留生产所需的畜禽养殖数量,同时明确家庭内畜禽养殖的具体数量。
(六)关于取水及解决群众饮用水问题的建议。禁止向抚仙湖取水的规定难以推展,甸垛龙潭调水并未惠及所有沿湖群众,目前还未解决部分群众饮用水难的问题。
(七)对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及程序规定的建议。建议尽快出台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三区”项目审批流程。对于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已建成的建(构)筑物,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建筑功能及品牌影响,在做好排污治理、生态修复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保留,制定相应的优化调整方案或退出方案。
(八)关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管控措施的建议。1.关于抚仙湖禁泳事项,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或者划定区域允许游泳。2.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建设商品住宅”属于“一刀切”政策,与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鼓励田园综合体、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适度发展文旅农融合项目,按照城镇规划开展特色小镇建设”内容矛盾,建议按特色小镇建设标准允许30%房地产开发的要求进行修改。3.熔断机制等阶段性、临时性政策措施不能写入法律条文。4.建议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允许建设公厕等民生设施。5.建议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划定范围设置摆摊经营点。6.建议允许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建设公益性陵园墓地。7.建议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适度发展康养产业、合理建设生态移民安置配套公建设施、商业设施。
(九)关于船舶管理的建议。1.全面禁止燃油机动船,目前执法救援用船还是采用燃油机动船,建议推广采用清洁能源船只。2.建议严厉打击渔船载客行为,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十)关于抚仙湖保护各方面具体工作的建议。1.建议统一游娱船只经营管理,定期审核,统一配置救援物品、救援设施设备及救援人员。2.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禁止垂钓,禁止入水、搭台垂钓,禁止“大胆”“大漂”入湖垂钓和捕捞。3.建议增加开湖捕捞银鱼次数,加强对土著鱼的保护,增加增殖放流次数。4.渔船登记证和入湖许可证两证衔接,并制定相应的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5.建议扩大监督、举报违法行为方式渠道,增加网络监督举报。6.建议补充水资源费征收目录、类别、收费标准等内容。7.每年来抚仙湖旅游人数众多,当地生态环境因旅游会造成一定影响,建议征收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来对当地生态资源进行补偿。8.村庄截污治污后续管护运营不到位,出现“有人建无人管”的现象,建议加强“两污”设施设备建设管护工作,加大资金投入,由政府及相关部门牵头加强截污治污管理建设,加强村落污水管网、一体化设施的管理和监管。9.建议加强沿湖死角地带保洁、监管,设置专门堆放处置青苔水草杂物的区域或设施,所有区域做到日产日清。10.建议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设置相应的标识标牌,适当规划和建设一些符合环保和安全条件的房车营地,通过有偿的方式提供房车露营。
(十一)关于对具体条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
部分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的稿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此次《条例(草案)》修改主要以抚仙湖“两线”“三区”划定方案及管控措施为参考,从起草至今已修改十几稿,现在还在不断完善。《条例(草案)》作为地方性法规,不可能“包罗万象”,只能作概括性、方向性表述。《条例(草案)》需要结合当前实际及可以预见的长远目标来制定,参照相对成熟的政策法规,一些阶段性、临时性的政策措施无法写入条例。同时,根据省编办“属地管理、执法下沉”的指导方向明确体制机制,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条例(草案)》起草组会认真研究,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按程序上报。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对听证代表关于抚仙湖保护范围表述的建议予以采纳。将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保护范围的表述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抚仙湖流域,是指以抚仙湖水体为主的整个集水区域(不含星云湖子流域),主要涉及澄江市(含江川区、华宁县托管区域)”。
(二)对听证代表关于“两线”定义的建议不予采纳。“两线”“三区”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外公布会有具体范围,《条例(草案)》中仅作概括性说明。
(三)对听证代表关于体制机制的建议予以采纳。1.修改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对省政府及省级主管部门、玉溪市、澄江市政府职责作了具体明确。2.按照省编办意见,对玉溪市、澄江市两家湖泊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以“属地管理、执法下沉”的原则进行修改,待理顺体制机制后再作完善。3.对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处罚条款的建议予以采纳。上位法已有的,由相关部门参照上位法予以处罚;无上位法的条款,在现行条例处罚基础上,适当调整了处罚金额,加大处罚力度,如“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等可能污染水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听证代表关于生态补偿的建议予以采纳。因澄江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有限,建议省、市级人民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澄江老百姓因土地流转、生态移民搬迁等为生态保护而做出的牺牲进行生态补偿。生态保护补偿内容修改完善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抚仙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和范围,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实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并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管控措施中明确“对迁出的项目或者原住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
(五)对听证代表关于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的建议予以采纳。在现行条例基础上,结合抚仙湖保护实际,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内容修改为“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畜禽养殖和放牧;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并逐步削减畜禽散养数量。畜禽规模养殖的标准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六)对听证代表关于取水及解决群众饮用水问题的建议予以部分采纳。《条例(草案)》中已有相关内容,但《条例》只能作概括性、方向性表述,具体措施需要在相关工作的方案、办法中来体现。
(七)对听证代表关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及程序规定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条例(草案)》以抚仙湖保护为主,第三章部分内容已对“三区”允许和禁止的建设活动作了规定,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对项目审批流程、工作措施不应作具体明确。
(八)对听证代表关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管控措施的建议。1.对删除禁泳事项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删除《条例(草案)》中禁止游泳的条款。2.对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建设商品住宅”不宜“一刀切”的建议予以采纳。结合澄江生态移民搬迁实际情况,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商品住宅(原住民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除外)”。3.对删除熔断机制等阶段性、临时性政策措施的建议予以采纳,删除熔断机制相关内容。4.对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允许建设公厕等民生设施的建议予以采纳。“禁止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开展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可以开展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科学研究、地质灾害防治、防汛供水、码头(含进入码头的必要道路)和道路 (步道、廊道、绿道)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玉溪市相关部门应当对上述允许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征求玉溪市湖泊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包含此项内容。5.对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划定范围设置摆摊经营点的建议予以采纳。修改为“禁止新增住宿、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或者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6.对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允许建设公益性陵园墓地的建议予以采纳。修改为“禁止新建、扩建商业性陵园墓地”。7.对生态保护缓冲区内适度发展康养产业、合理建设生态移民安置配套公建设施、配套商业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不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中生态保护缓冲区的功能定位及管控要求。
(九)对听证代表关于船舶管理的建议。1.对禁止执法救援使用燃油船只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目前抚仙湖还未推广清洁能源船只,需要经过充分论证且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2.对严厉打击渔船载客行为的建议予以采纳。本条例已对该行为进行规定,并设置处罚条款为“渔业船舶进行水上交通运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对听证代表关于抚仙湖保护各方面具体工作的建议。对此条抚仙湖保护各方面具体工作的建议均不予采纳。理由是: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只能作概括性规定,而实际问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条例(草案)》的制定需要有所侧重,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解决当前问题的基础上兼顾长远目标,阶段性、临时性、具体性措施不宜写入条例,可以通过相关政策性文件来进行调控、规范。
(十一)对具体条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部分听证代表对《条例(修订)》的稿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我们会在条例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做到结构严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表述准确规范。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文稿起草工作专班
2022年7月19日
来源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都市时报
责编 罗秋旭
校对 朱丽
审核 何晓宇
终审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