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北人,因为我哥哥在09年4月份在广州犯了抢劫罪,因为过去了两年一直到现在我们家里没有收到任何的判

2025-05-07 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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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在前款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款规定的五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
一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二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以上内容你可以发现羁押期限是根据案情复杂程度来计算的。没有开庭又怎么会有判决书的下达呢。抢劫罪公开审判,到时候会通知家属到庭参加审判的。别太着急。

回答2:

1、按你说的,应该还没有一审判决,因为你手中还没有一审判决书。
2、按我国法律,犯罪行为发生地、被告人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只有这两个法院可能是处理你哥哥案件的法院。
3、逮捕通知书是哪个检察院批准的?那个检察院所在地的法院就是管辖你哥哥案子的法院,所以你去那个法院问,一定在那个法院的。
4、判决的话应该通知家属到庭参加审判的,所以案子应该还没有查清呢或还没有启动审判程序呢。
5、祝你顺利!

回答3:

天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去询问!刑事审判庭一般都有几个。你问的也许是民事审判庭。也许没有问到主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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