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拿到的钱,有哪几部分组成?及各部分的测算标准?

2025-05-08 01: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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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中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如果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安置的,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3.上述费用的计算方法
(1)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至于具体是多少倍,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的情况予以确定,你可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去查一下相关资料。计算公式: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4<补偿倍数<6);需要安置的人口数=被征地数/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以上两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批准,各省有各省的规定,具体的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找相关文件。
(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高低,取决于年产值的确定的高低;所以。在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年产值的确定是十分关键的。被征地农民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问题,大多与此有关。
(5)在开听证会时,你有权要求作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单位出示作出补偿的相关文件依据。

回答2:

在四川省十届人大四次会上,代表们依法联名提出了一个引人瞩目的议案,即《关于制定〈四川省土地征用和征收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不仅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审议的重点议案,而且成为公民网上点击率较高和媒体关注度较高的热点议案。
这份由12名四川省人大代表依法联名签字提出的议案说:“我们提出《关于制定〈四川省土地征用和征收管理办法〉的议案》,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据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制定我国征地补偿管理法以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已提前介入该法的前期调研工作。据有关报道,国土资源部也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与该法相关的土地征用和征收条例。因此,我省制定土地征用和征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工作也有必要抓紧进行。二是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还是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的。因此,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城镇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以及住宅权益,通过我省地方性立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的监管即显得十分必要。”

这份议案的方案部分还对如何制定本省的环评法实施办法提出了如下据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举措:

“应在《四川省土地征用和征收管理办法》中严格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全省农民的利益。应有对征收征用农户承包地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即应针对目前我省不少地方在征收、征用、占用农户承包地时,因往往强调农户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而忽视了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与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严重侵犯了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使不少失地农户因此陷入生活困难等问题,即应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征收、征用农户承包地的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由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听证;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禁止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各项征地费用;对违法征地、占地,擅自扩大征地、占地范围,或者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的,承包户有权拒绝交地。”

“应对失地农民储蓄收入安置的问题作出相应条款规定。即农民征地补偿费经政府批准并向被征地村进行公告无异议后,由政府专款拔给被征地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作为安置基金,存入银行获取利息,专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动用。”

“应规定安置基金储蓄利息使用的基本方式:一是与本村(居)委会现有耕地统筹调整使用,使全体村民都有地种、有钱花。二是按所征地面积折算出所得利息金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民。为使征地补偿费转为固定资产后能持久保值,还可将征地补偿费储蓄利息的20%列入固定资产,80%分配给农民……”

据悉,此份议案已引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其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已进入议案处理的法定程序之中

还有去看看这个网页对你很有用的http://news.sohu.com/2004/03/06/45/news219314516.shtml

回答3:

农村土地征用,农民补偿的组成,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