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二期伤残四级该赔偿多少

2025-05-09 19: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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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四级工伤享有2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本人工资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退休,如果有生活自理障碍的按护理级别发给生活护理费直至去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扩展资料: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案例:工作两年患尘肺病 锅炉工索赔7万元胜诉

周先生在一家环保投资公司干了两年锅炉清理工后,患上尘肺病二期,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法院一审支持了周先生诉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法院审理查明,周先生在2006年6月25日入职被告某环保公司,先后在该公司做锅炉清理工、保安员。2012年,原告因患疑似职业病与被告发生纠纷,被告在2012年8月2日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公司担任锅炉清理工两年间,患上职业病。龙岗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决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

上诉人某环保公司认为,周先生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周先生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公司的过错,并且原告在1992年至2006年入职被告公司前,一直从事尘肺病高发的行业和岗位,因此导致原告患尘肺病的原因不止是原告在被告工作的两年中而直接导致。

职业病往往是长期处于恶劣的劳动环境中造成的,要求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妥当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减轻或免除公司的赔偿责任。

周先生的代理律师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工作两年患尘肺病 锅炉工索赔7万元胜诉

回答2:

四级工伤享有2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本人工资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退休,如果有生活自理障碍的按护理级别发给生活护理费直至去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9、 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