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国家为地质勘探和采矿工程吸引投资都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这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和税收制度。而要预测投资前途,首先必须评估被投资国的矿物原料基础情况,以及该国的政治稳定性和贸易发达程度。对于地质勘探工作而言,影响引资的最重要因素是国土上的资源潜力,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和返回利润的可能性。在开采阶段,还应补充考虑:生产的利润指标,生产条件是否稳定,是否有减免税收政策,政策是否连续等情况。如果对采矿工程项目的投资判据进行排序,在12个影响因素中排在第5位的就是明确的税收政策。
近10年来,有90多个国家通过了新的地下资源法或者修改了原有的法律。法律修订主要表现为转换国家在地下资源利用体系中的角色,限制国家作为生产者的角色,加强了它作为采矿工业调控者的作用,通过改变税收政策减轻了国家的拨款压力,增大了引资的可能性。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实例表明,拥有丰富矿产资源的国家可通过放宽矿山法和改革拨款体制来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影响俄罗斯采矿业吸引投资的主要税务指标包括:利润税和地下资源使用费,总的趋势应该是调低地下资源使用费,甚至完全取消这项收费。在北美、西班牙、瑞士和一些拉美国家就实现了地下资源使用的零税额制。一些中美和南美国家通过税收政策改革:调低行政事业税率,对地质勘探和采矿业提供各种减免和优惠条件,从而为矿山工业吸引了大量投资。例如,阿根廷、玻利维亚、秘鲁、委内瑞拉等大部分南美国家来自采矿企业的税收只占30%,而其他国家也不高,像智利只占15%,厄瓜多尔只占25%,只有巴西和哥伦比亚略高,分别占35%和37.5%。
再来看看美国在地下资源利用领域的税法执行情况。美国的采矿企业有三种主要税种:(企业)资产税、矿产开采税和利润税,此外,还对地下资源衰竭、长期直接投资、设备折旧、设备安装和企业调整阶段等情况全面实行减免和优惠的税务政策,其中对地下资源衰竭的企业减免可达5%~22%。这种减免政策很有意义,它可以降低利润税的比例,并留下20%的货币资金由企业支配。由于准许延期付款,允许把亏损和税款转移到其他阶段,企业从而可调整交税方式以获取最大的利润。由于采取了上述政策,美国不把从采矿企业利润中提取的资源补偿费列入利润税的范畴,而是把它用于地质勘探工作。对金属矿而言,视矿种的不同还规定了用于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的费用必须占利润的14%~22%。但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采矿公司实际上明显超过了这个比例,某些公司达到70%~75%,甚至91%。总之,美国是根据总收入来征税的,在计算利润时要减去地下资源使用费,设备折旧费,地下资源衰竭减免等支出,因而,征税的基数实际上是减少了。
有专家算过一笔账,如果两家财经情况相当的企业,分别处于俄罗斯和美国的现行征税体制下,两者获得的净收入数值是不同的。按美国税制算得的结果比按俄罗斯考虑资源衰竭减免和其他优惠后的收入还高32.9%(表6.5)。
加拿大作为在金属矿产量和出口量占世界领先地位的国家,它在改进矿山法和税法方面的经验很值得重视。在“加拿大政府矿物原料与金属政策”的文件中专列了一章,阐述提高投资吸引力和营造良好投资氛围必须采取的措施。在这些措施中尤其强调了加拿大政府应:
·保证采矿企业的财务制度能承受地质勘探工作的风险、矿产储量失衡和行业的其他特殊风险。
·当加拿大公司在其他国家领土上开发矿业和进行采矿活动时,政府应尽可能保证该公司享受外国政府授予公司的财务优惠。
表6.5 按俄罗斯和美国现行征税体制采矿企业的利润(收入)分布情况
·政府应努力采取措施支持企业的生产活动,这些措施应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并把它们写进与企业代表签署的协议中。
·考虑到加拿大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为了保证在联邦司法管辖范围内获取最大的利益,应把采矿许可证登记费和采矿税规定在公平的水平上,应考虑到公司投入资本后获得利润的需求。在核算企业的利润时,应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和由于不可预计原因造成的利润流失。
·必须特别强调加拿大领土上所有的矿产资源都是属于全社会的财产。
由这个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加拿大政府实行了积极的保护政策,并对采矿业采用了专门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不仅考虑了矿物原料开发与矿区开采过程中的地质勘探和施工问题,而且明确了一系列经济准则。也就是说,加拿大和其他国家实行的是灵活的税收政策,它们通过国家来调控市场机制。这些国家把矿产资源看作是一种生产资源,矿产资源即使已被探明,它也不是商品,仍然只是一种潜在的生产资源。
根据对俄罗斯和国外地下资源利用领域征税体制的对比,可得出下述基本结论:
1)国外广泛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措施,而俄罗斯联邦却只是说说而已;
2)在征税基数和企业自留资金的计算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俄罗斯的计算方式针对行政费以外的资金,而国外则考虑到促进企业地质勘探工作、科研试验设计工作等业务活动的需要;
3)国外在征收地下资源使用费时不仅像俄罗斯一样按矿种的类型划分,而且要考虑企业的经济状况。
俄罗斯近十年来在经济活动中执行的征税制度,形式上宣布在纳税面前人人平等,然而采矿工业部门(尤其是冶金联合体)却处于不平等的经济条件下。实际上,采矿、选矿和矿业冶金企业比金属加工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要大得多。从而导致采矿成本非正常地提高,使矿山企业的竞争能力相应下降。
作者认为,以矿山企业的利润作为征税基数的办法,比以采出矿产价值作为基数的办法要公平得多。国家应作为采矿公司的合作伙伴,在获得一定的采矿利润的同时,也应承担由于矿业生产不确定性(已探明储量也可能得不到证实)带来的风险。表6.6列举的巴西等国的对拥有地下资源使用权单位的征税情况,可供我们参考。另外,许多国家在对拥有地下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征税时往往附加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美国,当矿山资源出现衰竭时税款可从32%下调为14%~15%,还有新建采矿企业在头几年里也可享受这种优惠。
表6.6 国外对拥有地下资源使用权单位的征税情况
这样看来,国外矿山企业的税务环境比我们要好得多。他们的征税负担比俄罗斯低1/3到1/2,同时他们的矿山地质条件更优越,矿石的品位更高,所以其产品更具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