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四年后是否还可以鉴定。

2025-05-07 22: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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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未经工伤认定,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会和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1年。当事人错过了法定工伤认定时效,不能认定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会被受理,无法按工伤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救济。

回答2:

不行的。
工伤鉴定,不能超过一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回答3:

  1. 你好!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在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四年后才提出重新鉴定已超过规定的时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的。 
    因此,工伤认定四年后还能鉴定吗的问题回答是不行的。

  2. 事过四年,没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除了超过法定的鉴定时效外,当时的工伤鉴定已是法律认可的,现在再进行鉴定的理据不足。

回答4:

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回答5:

如果是工伤的话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即便是人身损害也是过了诉讼时效,权利无法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