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前科的,法院在量刑时会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适当从重量刑。
2、不会把上次刑期加在这次里面。
但是如果上次所判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而被审判的,则需要根据《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对被告人被告数罪并罚。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前一罪行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累犯,不得假释和缓刑,从重处罚。而且入室盗窃是属于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即便认罪态度良好也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的理由。法院也不会采纳的。并且只要犯罪行为发生了,不管偷了多少钱也不影响定罪的,定多少年由法官按照实际情况裁定,三年以上都并不夸张。请你朋友做好心理准备。
根据刑法解释第6条第3项。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包括累犯。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可知,您的朋友第二次入室盗窃,法院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您的朋友在两年前已犯过一次盗窃案,并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1个月,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故您的朋友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您朋友的罪名若成立,一般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故是极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
您朋友被抓后认罪态度好,只是酌定从轻情节,并非一定从轻处罚。
有前科量刑怎样?会不会把上次刑期加在这次里面?
回答你的提问;
一、一个朋友上次因盗窃被判十一个月,现在出来还不到两年。这次又入室盗窃,被当场抓了
1、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2、这次又入室盗窃,被当场抓了;
这个要有区分,刑法所规定的是入户而不是入室;
3、"入户"应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二、经关系打听盗窃财物鉴定260RMB。
1,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
2、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构成犯罪;
三、本案中,行为人犯同类前科,构成累犯,不思悔改,又入户盗窃,其基准刑为1年6个月,可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最多也就1年多。毕竟这次数额确实很小。累犯重判也最多1年,不可能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