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工作和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仪,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人大代表的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