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假币,应该上交给银行或者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在收到假币时,不应持有、使用,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