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后有权调阅相关卷宗吗?

2025-05-07 23: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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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拥有的十七种权利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拥有的十七种权利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拥有的十七种权利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拥有的十七种权利 不管是受害人还是肇事者了解在事故中所享有的权利是正确参与事故处理过程的前提。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管辖不清,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不便管辖,如该交警部门民警为案件当事人等。当事人可以就此向县级交警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异议,由上级机关决定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2、对交通警察、检验人、鉴定人提出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若有证据证明交通警察、检验人、鉴定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对其提出回避申请。交警部门应在两天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悉办案交警联系方式的权利 办案交警负责全案的调查取证事务。当事人可能会有事故情况向其反映,或者需要其提供帮助,所以确保当事人与办案交警及时沟通极为重要。故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知悉办案交警联系方式的权利。 4、事后请求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权利 有些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当场及时报警,事后仍可以请求交警部门处理。交警部门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处理的决定。交警部门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请求交警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权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交警部门可以扣押该机动车。交强险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第三者受害人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且交警部门也有权通知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因此在肇事方不垫付费用,且受害人也无钱疗伤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6、死者亲属同意或者拒绝尸检的权利 对尸体进行解剖,交警部门应事先征得死者亲属的同意。如果死者亲属拒绝做尸体解剖的,交警部门一般不会强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