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你应该将300元返还给当初交钱的业主。因为当初交为委托物业修自来水管,业主承担修善费用。当时交了500元只能算作预交款,花掉的200元,修善了水管,作为房屋使用人,你出钱买到了房产,自然有权享用这个水管供水,可以说,你买房的钱包括这个费用。但多出的钱要返还当时的业主,你没有理由拿这三百元钱的。
建议还是返还那300块钱,不是很多,以后毕竟还在这个物业,这样的问题你也走不起法律程序,一趟程序下来,不管输赢,你花掉的一定比300块要多。
你这是个小纠纷,也就300元的事情,请律师可能还不够律师费。
按道理说是应该给人家的,但你不想给,我也能理解。
物业不给你开发票,你就不要发票好了。并且可以威胁以后不配合物业公司了,不交物业费了。
总之,让之前那一家人去请律师,你保持不动。
另外,你写的有点乱,估计能看懂的人不多,,,,,,,,
应该要给人家,因为当时这笔钱是每家每户筹集专门用来修自来水管的,没用完就应该退还人家,这笔钱应该不属于这栋房子的附属物的
去律师事务所
这里没人给你专业法援
你这问题 有点小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