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医保卡个人账户内还有余额,不需要继承人在一定时间内用完,其个人账户是可以被继承的。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给合法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统筹基金。
扩展资料: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一)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
(二)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
(三)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
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政府——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可以凭死亡证明到医保管理机构提出余额
1、死亡注销前置要件:提供死亡证明。
(1)死亡人员注销时需将所有医疗费用结清。
(2)单位填写《医疗保险退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收回死亡人员《医疗保险证》、注销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处理:
参保人员因死亡、解除合同、调离本市注销,个人帐户有结余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重新参保后加入新帐户
解除合同人员注销后的帐户余额在重新参保时可加入新帐户,继续使用。
2、死亡,注销后帐户余额可转入继承人医疗帐户或退还非参保继承人。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如果医保卡里的钱用不完,可以取出来,要前往医保分局前台办理支取手续,带身份证明和单位开具的关系证明(或公安部门的关系证明)。
不知道,共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