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经过对方的同意下的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理由如下:
1、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只要不是采用窃听或其它非法手段进行的录音,即使在录音前未征得双方的同意,其取得的录音仍是合法的,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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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