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扣除金额没有改变。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范围和顺序包括:税费+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其中:
(1)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等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要有完税(缴款)凭证;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收入按照全额计算营业税,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租金)
(3)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抵扣;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没有新的细则出台,目前还是按照老的规定执行,可以扣除修缮费,4000以下扣除800,4000以上扣除20%,税率为20%,没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