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复议机关只能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而不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
这种情况应该由省工商局调查取证。
包括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