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补偿。
当事人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十四年,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当事人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当事人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当事人之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当事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其他情形,是否续签是双方自主权。但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当事人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十四年,单位前三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已经超过可以主张权利的时效,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