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在15日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没有提出再次鉴定,那么默认为对结果认同。但是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之后,如果家属或者单位等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再次申请鉴定进行复查鉴定。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