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查封不动产过程中,被执行人称系第三人所有,可以申请执行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如果异议不成立的,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202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