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享有的一种土地权利。
自建国以来,在中国广大农村,逐步建立起集体土地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1)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
(2)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
(3)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
(4)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
(5)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6)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
(7)此次登记发证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测绘、登记都不需农民花费任何费用。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法条: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望采纳,有问题可继续追问,谢谢!
指的是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你可以搜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