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工会是不是必经程序?

2025-05-09 0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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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是必经程序。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不需要通知工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通知工会。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此条规定也是一个选择性的规定,可以通知工会,也可以直接向劳动者说明情况。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工会不是必经程序。当然如果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工会反映。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