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欠条可否定抢劫罪

2025-05-09 02: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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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抢劫欠条是否应该构成抢劫罪呢?对照抢劫罪的法律定义,公私财物才是抢劫罪的犯罪物的对象,那么,欠条是否属于公私财物呢?众所周知,欠条只是证明具有某种财产权利的一种凭证,它本身不是"质"意义上的财产。撇开"公共财产"不论,刑法第九十二条对"公民私人财产"是这样规定的:…(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所以,就目前的刑法而言,对财产只规定了"什么什么样"的财产是财产,并没有规定财产的"凭证"也是财产,当然股份、股票、债券因具有流通或转让性本身即是财产,不是"凭证",而仅作为凭证的欠条(或称收条、借条、还款协议等)很显然并不在刑法规定的"财产"中。我国现行的刑法是遵从罪行法定原则的,至少从理论上讲是禁止一切类推的,法无明文不为罪,故从目前的法律本身而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当然是抢劫罪,但抢劫欠条的行为能否构成抢劫罪并无具体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而欠条这种非"质"意义上的"财产",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以此作为抢劫罪的物的犯罪对象,给实际的审判工作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困境",当然其他的譬如盗窃、抢夺等相近罪名同样如此。所以,笔者认为,抢劫欠条不宜定抢劫罪,如果被告人致被害人轻伤或重伤,照样可定故意伤害罪,而抢劫欠条作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债权得不到追偿的一种酌定从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