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各省不尽相同,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较为合理,这样回避了受伤之日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间隔较长时,造成赔偿金差额较大的问题。
例如《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第18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